青苗法,亦称常平新法,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,熙宁二年(1069年)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。主要是:改变旧有常平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果,遇贱量增市价伞的呆板做法。灵活地将常平仓、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,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、城市手工业者,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,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,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,改善北宋积贫的现象。
具体来说,就是政府将储存的粮食物资兑换成钱,作为本金,在每年的正月和五月两个时间段借贷给有需要的百姓,并收取一定利息,在缓解青黄不接时期百姓的生存压力,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。
该政策旨在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,规定每户农户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钱粮,作为贷款发放给农民,用于购买劳力和农具,加快复耕重耕,同时设立农具制造、种子发放、耕地整理等方面的机构,以支持农业的发展。
此外,青苗法还规定各地必须荒地整治,目的是增加耕地面积。青苗法的实施使得农民的生产技术和生活状况得到改善,农业产出得到提高,农村经济得到了稳步发展。然而,由于其涉及到土地的政策改革,所以也引起了不少批评和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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